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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本所首例案外人购买流拍资产的案例

发表时间:2025-01-02 12: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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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流拍后,

案外人是否可以以变卖保留价购买?


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

案外人成功以变卖保留价购买流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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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4年2月,甲获得了对乙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胜诉裁决。

2024年3月,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处置其享有抵押权的乙名下的房产。

2024年8月,案涉房产网络司法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4年9月,案涉房产网络司法第二次拍卖流拍。

2024年9月下旬,案涉房产开始网络司法变卖。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2024年11月下旬,案涉房产网络司法变卖未成交。

因甲不接受以物抵债,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指导意见后,积极协助甲寻找案外人购买案涉房产。

2024年12月,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案外人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以变卖保留价购买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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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结果

法院准许丁以变卖保留价购买案涉房产,并在付清全部款项后,裁定如下:

一、解除乙名下房产的查封;

二、注销对乙名下房产的抵押登记;

三、登记在乙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转移至丁;

四、丁可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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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说 法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首先采取的方式是拍卖。当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十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根据相关规定,当财产经过法院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时,第三人是有权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虽然未明确规定司法变卖后是否可以允许第三人以变卖保留价购买,但基于司法拍卖流拍和司法变卖流拍没有本质性区别,原则上应该适用上述规则。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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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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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斯萁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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