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熠信视角 | 民营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合作勘查,依法受法律保护发表时间:2024-10-09 17:01 正熠信视角 ![]()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 民营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合作勘查, 对方却在后期主张合同无效, 该如何维权? 近日, 我所律师作为民营企业的代理人, 成功确认合同的效力,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08年12月,被告(系某金矿的探矿权权利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与甲公司(民营企业)签订《联合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由被告让渡矿权21%的项目权利给甲公司。 2010年11月,被告与乙公司(民营企业)签订《联合协议书》,由乙公司承接甲公司享有的21%的探矿权项目权利,并承担与探矿权有关的债权债务。 2018年8月1日,被告的上级单位出具批复,同意被告放弃乙公司准备转让的21%项目权利的优先受让权,并要求被告完善前期的账务及其他手续,完善相关的处置程序和法律程序。 2018年8月9日,原告(民营企业)、被告、乙公司签订《项目权利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在被告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由乙公司将该金矿的探矿权项目21%的项目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向乙公司支付6000多万的转让价款。此后,原告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合法取得探矿权项目 21%的项目权益,并按照《转让协议》约定陆续支付后期的勘探投入款1000多万。 因探明的金矿储量逐步明确、金价巨幅上涨、被告改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多重原因,被告对《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提出质疑。并于2023年5月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表明直接收回原告享有的21%的项目权益,就原告在21%的项目权益中的直接投入,由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去被告处结算。 因双方对《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有分歧,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本所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认为《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转让协议》中的21%的项目权益受《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制,而案涉转让并没有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核和审批,未经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未通过招、拍、挂等公开程序进行转让,也没有完成转让备案手续,严重违反了前述相关规定;(2)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联合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被告签字栏中签字的人并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该签字人的签字行为无效。 ![]()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为: 第一,案涉21%项目权益的转让主体并非被告,被告仅作为合作方的身份参与,故《转让协议》的约定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被告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事实依据。 第二,被告所依据的两个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第三,案涉转让系案外人乙公司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双方也无违反“公正竞争”的事实,乙公司并非四川省企业,其不受被告所依据的两个规定的规范和约束,故其转让案涉21%的权利并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价”,被告主张违反“公序良俗”的理由不成立。 第四,被告主张相关签字人的签字行为无效,但被告自始至终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否认相关协议的效力。并且《转让协议》是在被告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报经其主管当局的批准前提下签订的,其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该协议的合法效力。 综上,《转让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后即发生效力,即《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且有效。 ![]() 律 师 说 法 周慧敏 律 师 周慧敏律师,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凭借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在多起案件中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凭借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娴熟的专业技能,赢得诸多客户的信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文件,矿产资源勘查属于高风险、高投入的投资行为,探矿权主体引入资金方进行风险勘查,双方按照约定权益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矿产资源勘查领域常见的合作方式。 案涉《转让协议》以及前期涉及的《联合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等均系受法律保护和国家政策所支持鼓励的典型契约型合作勘察协议,该类协议自各方盖章或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往 期 精 选 ![]() 联系我们 ![]() 正法明典 熠言明信 电话|1528227167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88号 城市春天8号楼B座25楼 END 作者:陈相东 编辑:唐晓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