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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双方为缔结婚约而支付的费用,分手之后该如何分摊?

发表时间:2024-08-14 10:39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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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为缔结婚约而支付的费用,

分手之后若要求返还

费用该如何分摊?


近日,

我所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通过与法院、当事人的多次沟通,

使双方成功达成调解。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男方与女方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各自居住地举行大型婚礼后,因情感不和导致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筹备婚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彩礼返还等发生纠纷。女方遂即起诉至法院,女方提交一份欠条,显示男方就未支付女方婚庆费用、手术费用及身体补偿等费用进行了签字确认。男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为其代理应诉。

本案系男、女双方因缔结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而非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或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根据男方提供的为举办婚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宴席、购买烟酒、婚庆等),以及男方为缔结婚姻而为女方购买的五金、对戒、电脑、支付的彩礼等证据,本所律师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女方应当退还男方因缔结婚姻关系而未登记结婚所支出的彩礼,并分摊婚礼产生的相关费用。

人民法院裁判

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经双方共同确认男方向女方支付部分款项;

2、女方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律 师 说 法

    郑 倩       律  师

郑倩律师拥有多年法律工作从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纠纷、劳动仲裁纠纷等。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的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需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以及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此种类型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未涉及到的方面做了一个补充说明。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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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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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相东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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