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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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员工在超越单位授权范围外的个人行为,授权单位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时间:2024-05-22 17:12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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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因房屋需要装修,原告遂与甲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授权刘某为房屋装饰装修的负责人。在装修过程中,刘某虚构家庭背景,以谎称有优质供货资源及优惠渠道等方式诓骗原告,原告信以为真,便委托刘某代买装修材料及家具。之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合计支付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货款18万元左右。原告眼看房屋即将装修,而刘某却迟迟未采购装修材料及家具,原告多次催促刘某未果,为不影响与甲公司约定的相关装修事宜,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自行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后原告得知,刘某以同样的方式诓骗了房屋所在小区的其他业主。所以原告与其他业主找到刘某协商解决方案,刘某称货款已挪作他用,但刘某保证最晚于约定时间退还货款,并签订《还款保证书》。但截止约定还款之日刘某仍虚构各种理由推迟退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刘某共同承担退还货款的义务。

本所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与刘某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上述合同内容中无明确条款涉及销售装修材料及家具等业务,因刘某虚构家庭背景,谎称有优质供货资源及优惠渠道等方式诓骗原告,在无甲公司明确授权刘某向原告销售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情况下,原告与刘某双方达成一致,由刘某代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行为,应认定原告与刘某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在本案中,刘某私下收取代买装修材料及家具货款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甲公司的授权范围,原告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胜算的概率不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行为明显超出合同范围权限,且甲公司充分尽到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遂只判决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正熠信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职务行为必须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且通过自己的职务去实施相关行为。但需要强调的是,单位对员工职权范围的限制,原则上属于单位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员工以单位名义履行职务,二是员工获得单位授权,且其实施的行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三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因此,正熠信提醒大家,在处理有关纠纷时,需要首先判断相关负责人或员工是否满足构成职务行为的三个条件,如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其行为有可能属于个人行为,不受签订的相关合同或约定约束,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较大,大家需要擦亮眼睛并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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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相东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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