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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项目管理人员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收受货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发表时间:2024-05-08 14:59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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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甲公司中标承建某项目,为建设施工需要采购砖,与乙砖厂签订一份《红岩砖采购合同》,由于此类采购业务往往都是先款后货,所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分四次向乙砖厂支付了货款,甲公司总计支付了155000元给乙砖厂,现项目完结,甲公司经核算,通过公账付款155000元,但经核查乙砖厂未向甲公司供应等价的红岩砖,故应该向甲公司补发足额的红岩砖,或退还甲公司相应的款项。甲公司多次电话联系乙砖厂,要求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核算,乙砖厂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否认与甲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是与甲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张某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辩称已向张某退还砖款12万余元。甲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起诉。

本所法律分析

1.案涉合同经甲公司、乙砖厂盖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于乙砖厂提出张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案涉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抗辩意见,相关文件的发函对象均为甲公司,乙砖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张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客观上,乙砖厂明知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且相关款项亦是经甲公司转账支付至乙砖厂,故涉及退还收取款项对象上,在甲公司未出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乙砖厂应当审慎核对。主观上,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已明确未授权张某结算收款,乙砖厂仍与张某签具结算表,不能认定其善意无过失。因此,表见代理并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砖厂向原告甲公司退还多收货款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乙砖厂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熠信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的表见代理,需要综合判定。需要看该人员是否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该行为、是否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比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等)以及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该人员系代表公司实施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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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斯萁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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