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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公司已人去楼空,买房人要办理产权证,该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4-01-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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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委托人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办理产权登记,但甲公司至今未为委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故委托人委托本所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委托人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交房后365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若逾期180天,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损失。现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但甲公司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委托人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所购买房屋的权属登记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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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拿到前述判决后,待判决一生效,委托人持该生效判决书及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即可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证,此时无需公司在场配合。

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因标的物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等情形外,守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等非金钱债务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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