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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丨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贷款,对本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24-01-17 10:47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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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3年1月,蔡某前往某银行取现时发现自己银行卡已被冻结,通过询问银行才得知,蔡某的银行卡已被法院采取强制冻结措施。原来早在2022年,某银行已将蔡某作为被告之一起诉,要求蔡某与何某共同承担信用卡透支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12万余元,而蔡某从未签署过任何借款合同,对起诉一事更是毫不知情。于是蔡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认为蔡某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驳回了蔡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后蔡某委托本所,本所结合蔡某的诉求,根据判决书中存在的错误,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认为:1、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表明,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中所有“蔡某”的签名和手印均不是蔡某本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2、一审法院送达地址非蔡某的有效送达地址,致蔡某无法参加庭审活动,剥夺了蔡某的辩论权。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再审过程中,蔡某称其对借款一事不知晓,并否认其在《购车附加费合同》及《分期合同》上签名、捺印。而根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购车附加费合同》上的签名无法判断是否为蔡某捺印,《分期合同》上蔡某的签名字迹的押名指印不是蔡某捺印。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蔡某为共同借款人,银行主张蔡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最终,再审法院直接予以改判,蔡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正熠信视角

正熠信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被贷款”、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向放贷机构了解情况,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被贷款”手续文件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的签名,则有权要求贷款机构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向贷款机构或者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同时保留好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做笔迹认定。

由于贷款机构需要对申请贷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审查,避免“被贷款”的情况发生。如果因为被贷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则被贷款人有权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如果银行账户遭到扣款或冻结,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退还被扣的本息。鉴于受害人并未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而他人假冒受害人身份信息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因此不能成为贷款机构扣除或冻结被害人存款的合法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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