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熠信视角丨会计事务所是否会因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表时间:2023-12-20 15:52 正熠信视角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此前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甲公司查询了乙公司的工商内档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结果载明乙公司四个股东均实缴了出资,但是甲公司无法通过验资报告记载的信息查询到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遂怀疑乙公司四个股东在缴纳出资时,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尽到审查义务,出具了虚假记载的验资报告,严重损害甲公司利益致其遭受损失,因此甲公司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本所接受会计师事务的委托后,及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乙公司四个股东缴纳出资对应的流水明细,核实了出资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请求权基础系主张乙公司四个股东出资不实,而在本案中,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四个股东均已按期实缴了各期注册资本,事务所 调取的证据也印证了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四个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验资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验资报告真实,不存在虚假验资的情形,故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正熠信视角 一方面,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存续经营、公司实质资产信用的形成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范围包括: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管、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原告可以单独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以选择将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和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联系我们 正法明典 熠言明信 电话|1528227167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88号 城市春天8号楼B座25楼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