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SICHUAN ZHENGYIXIN LAW FIRM

正熠信视角|“烟锅巴”已被申请注册为适用于餐饮类的商标,非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将被判定为侵权

发表时间:2023-11-15 13:39

正熠信视角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1年8月14日,沈某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烟锅巴”商标,商标适用范围为“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等,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目前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沈某将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止2023年7月,全国有10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在经营过程中,沈某发现串串店老板贺某不仅将“烟锅巴”几个字用于注册店铺名称,还将店铺店招打上了“烟锅巴”字样。沈某认为贺某有侵害其商标权的故意,故委托本所将贺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判决结果

贺某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根据沈某举示的多家门店信息及宣传视频的证据看,“烟锅巴”商标已在多家餐饮店中使用,并进行了网络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贺某店招上“烟锅巴”跟沈某持有的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且“烟锅巴”三个字被突出使用。贺某作为同类经营者在经营中未进行合理避让,而是登记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烟锅巴”字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烟锅巴”品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的来源与使用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判决贺某立即停止侵害沈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正熠信视角


方言商标作为一种传承新渠道,对本土方言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地推广作用。案涉“烟锅巴”商标系由方言俚语演变而来,并作为商号标识使用,形成的是具有一定影响力、起到识别商品作用的标识,并经审查通过成为合法有效的商标,应依法保护。

因此,正熠信建议商家在取商号时,在合理使用前提下,应该对已经被其他权利人长时间使用,且投入了大量宣传,在同一行业尤其是同一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某些商标、品牌、字号等,进行合理避让。

联系我们



正法明典 熠言明信

电话|1528227167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88号

    城市春天8号楼B座25楼

END


咨询电话:13808070692   13881711452   15282271671
邮箱地址:821019833@qq.com
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城市春天8号楼B座25楼
关注我们
SICHUAN ZHENGYIXIN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