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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分享

发表时间:2023-11-01 13:38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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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唐某同意将商铺授权委托甲公司独家全权经营,并约定了委托经营期限、经营收入比例、违约金及乙公司做营业收入担保等内容。协议生效后,甲公司自2015年1月起拖欠唐某商铺营业收入,唐某遂即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的《委托经营协议》于2022年11月1日解除。后经唐某查询及实地考察了解,丙公司自2003年从甲公司处租赁该商铺,长期拖欠甲公司房屋租赁费,且甲公司至今未向丙公司主张前述债权。因此,唐某委托本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丙公司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判决结果

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影响到唐某对其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唐某有权行使代位权,在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租金范围内予以受偿。故判决被告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相应款项。

正熠信视角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影响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进行债权追索的一种救济方式。在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合法债权早已到期,但却怠于行使该权利、严重影响唐某债权的实现,唐某当然可以依法请求代为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

因此,正熠信建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查询债务人是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是否怠于向相对人行使该债权,如果满足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除了提起代位权诉讼,还需考虑到代位权的“入库”原则,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债务,除了起诉次债务人,还要注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以确保在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顺位上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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