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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公司虽不知情,但仍需对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关结算承担支付责任

发表时间:2023-09-27 13:44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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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A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一个工程项目,甲系该项目的负责人,乙系受甲雇佣在工地上负责的项目管理人员。甲在未经A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在此过程中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向丙采购柴油,在施工结束后,于2019年10月7日与丙进行结算,乙以A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在《柴油结算单》经手人处签字。后经丙多次催收,A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柴油款,故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柴油结算单》是否有效;

2.《柴油结算单》上欠款的事实是否成立,若成立则责任主体是谁?


判决结果

关于《柴油结算单》是否有效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丙取得柴油的销售许可,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确实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应规定,但是未取得行政许可并不必然导致丙售卖柴油的行为无效,行政许可法的相应规定并非导致《柴油结算单》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柴油结算单》系有效的买卖合同。

      关于《柴油结算单》上欠款的事实是否成立,若成立则责任主体是谁的问题。案涉工程中甲系负责人,工地上有A公司施工公示牌,乙系受甲雇佣在工地上负责的项目管理人员。且乙对《柴油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实案涉工程提供柴油并由项目管理人员乙进行结算的事实。因此,乙在案涉项目负责管理并签收柴油和结算的行为,足以让丙相信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乙与丙进行柴油结算并以A公司的名义出具《柴油结算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故判决:A公司支付丙剩余柴油货款。

正熠信视角

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要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是因为在《柴油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是案涉工程负责人所雇佣的,案涉工程工地上有A公司的施工公示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因此,正熠信建议:公司要提升日常管理的规范化程度,避免代理权表象或权利外观的出现,在交易中坚守诚信原则,积极、全面履行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努力让相对人或可能的相对人及时知道代理权的授予及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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