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熠信视角 | 100期特刊:担保物权实现难?从一起机动车质押案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困境与破局思路发表时间:2025-12-11 12:00 2025年 | 第39期 | 总第100期 ![]()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 本期正值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第100期,100期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 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中写到“法的实现才是法的生命”。 作为深耕金融法律服务的律所,正熠信律师深知:让“纸上的法”变为“现实的权利”,是法律人的使命。 百期深耕,初心如磐,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坚持通过法规解读、案例剖析传递专业力量,为读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护航每一位客户实现权益。 案情回放 2024年9月,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机动车典当合同》,约定李某以其名下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甲公司典当借款,甲公司当日即足额转账支付当金,并依法取得该车辆的质权且实际占有控制。借款后李某仅偿还部分款项,此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即启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却遭多重程序阻碍。 2025年6月,甲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向A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立案材料。A法院出具《告知书》,援引《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以“登记机关对应的法院为B法院”为由,指引甲公司向B法院申请。随后甲公司转向B法院申请,B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以“案涉机动车登记地位于成都市C区,机动车所在地亦未在B区”为由,认定其无管辖权。历经两次管辖权驳回后,甲公司最终向C法院(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李某的地址对应的辖区法院)提起申请。C法院受理后却以“李某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 无法查清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为由,驳回甲公司的申请。 ![]() 核心争议与程序困境 甲公司合法占有质押车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质权行使条件已成就,却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屡屡碰壁。该案集中暴露出当前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一)管辖权认定标准不统一,当事人陷入“立案循环”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管辖权确定缺乏清晰统一的适用规则,不同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差异。本案中,A法院作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却以“登记机关所在地”为由指引管辖,B法院又以“车辆登记地、实际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为由进一步加剧管辖争议;此种各法院相互推诿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的局面,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该情况完全背离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高效快捷实现权利" 的立法本意。 (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程序推进受阻且裁判标准不一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已成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被驳回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理缺乏统一规则: 部分法院以 "无法核实债权债务真实性、难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程序参与权"为由,直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本案C法院的处理方式。尽管部分省份(如四川、浙江)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允许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推进程序并作出准予裁定,但由于缺乏全国性司法解释的统一规范,多数法院基于"程序审慎性"考量,倾向于驳回申请,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特别程序快速实现。 ![]() 困境现状与破局路径 类似甲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防范信贷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不动产抵押、车辆、设备等动产抵押、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快速维权机制,本应成为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的的路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程序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一)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1. 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分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但实践中存在两大争议点: 争议一:动产质押案件中,"担保财产所在地" 如何认定? 对于已由债权人实际占有的质押车辆,应以 "车辆实际保管地" 为担保财产所在地,还是以 "车辆登记地" 为标准?本案中A法院将登记地作为唯一管辖依据,显然违背了"占有即控制"的动产特性。并且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 [2017] 109 号)明确规定:"动产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所在地为质押财产的实际所在地",本案A法院以登记机关所在地为由拒绝管辖,明显也与该地方性司法文件冲突。 争议二:动产质押案件中,质押财产为车辆时,担保物权登记地与登记机关所在地、登记行为发生地是否等同? 实务中有将担保物权登记地理解为登记行为发生地,但诉讼法明确规定为“登记地”,即负有登记职责的车辆管理所的住所地更具有确定性,也更便于确定管辖,本案B法院以车辆登记地(登记行为发生地)、实际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为由拒绝管辖,明显与法律相冲突。 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裁判规则冲突 对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能否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采取耗时较长的公告送达方式有悖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权利的立法本意,故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时,是否进行公告送达,应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决定,而不必比照普通诉讼程序以送达为前提。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采职权主义审查,可根据对不同案件事实的心证判断,在内心确信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酌情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主流观点(驳回申请):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认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法院难以核实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且公告送达违背特别程序 "快速高效" 的立法本意,同时可能剥夺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机会(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少数观点(准予实现):以四川、浙江高院为代表,认为在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 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推进程序并作出准予裁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但实操中仅个案遵循。 (二)破局路径及律师专业建议 结合本案案情、相关法律规定及四川省司法实践,为帮助金融机构高效实现担保物权,正熠信律师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首先,事前明确管辖约定:虽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但是在签订典当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仍然可以明确约定财产保管的详细地址,同时优先选择与合同履行地、质押财产所在地相关联的法院。 其次,完善证据留存:交易过程中,妥善保管合同、转账凭证、质押财产交付凭证、催收记录等证据,确保债权债务关系、质权成立等事实清晰明确,减少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最后,灵活选择维权路径:若特别程序受阻,可及时转向诉讼程序,并在诉讼中主动向法院说明管辖权争议的前期处理情况,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争取法院尽快明确管辖并推进审理。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 律 师 说 法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设立,旨在为债权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规则理解不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处理标准混乱等问题,导致该程序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债权人往往面临 "维权难、维权慢" 的困境。 作为专注于民商事诉讼的专业律师团队,正熠信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强化事前风险防范,规范合同约定与证据留存;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应精准把握管辖规则,灵活应对程序困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同时,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百期推文,是时光的印记,更是专业的坚守。从法规解读到案例剖析,从实务指引到法治科普,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始终以笔为刃、以文传法。我们深耕法律沃土,传递专业力量,让冰冷法条有温度,让复杂权益有路径。每一篇文章都凝结着匠心,每一次分享都承载着责任。 百期是节点,更是新起点。未来,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笃行不怠,以更优质的内容,守护公平正义,陪伴每一位读者同行法治之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