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熠信视角|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合同竟被判定无效?发表时间:2025-11-13 17:00 2025年 | 第37期 | 总第98期 ![]()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 摘要 生活中,不少人会碍于情面,帮急用钱的朋友从银行借贷。本所曾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借出 58 万余元,不仅有借据、转账凭证佐证,借款人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法院审理时发现,出借人的资金竟源于银行贷款——即便双方无争议,法院仍依法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本文结合本所代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拆解此类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点。 ![]() ![]() 案情回放 刘某1与刘某2系同事关系。2023年,刘某2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便委托刘某1作为联系人对接中介机构办理贷款事宜,最终贷款未获批准。 之后,刘某1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获批后,分四次将合计58万余元的资金转账给刘某2。 2023年6月,双方签订《借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时约定了月利率标准;若逾期还款,需按《借据》签字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追讨借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借款后,刘某2累计偿还18万余元,自2025年1月起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刘某1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各项维权费用。 ![]() 法院判决 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虽刘某1与刘某2在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但因合同无效,刘某2已累计偿还的18万余元款项,依法视为对借款本金的返还。综上,法院判决刘某2向刘某1返还剩余本金40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保全保函费、律师费等维权相关费用。 ![]() 律 师 说 法 一、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不受当事人认可影响,还当场打电话给原告核实资金来源情况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便借贷双方对借款事实、合同约定均无异议,法院仍会依职权主动审查借款合同效力,重点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关键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为查清事实,还当场打电话给原告刘某1核实资金来源情况,最终确认案涉借款系刘某1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据此依法否定合同效力,而非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银行贷款的发放有明确的用途限制和风险管控要求,转贷行为会打破金融监管秩序,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约定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该类行为明确禁止,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该无效情形。 二、合同无效不免除返还义务,仍需承担合理损失赔偿 借款合同无效并非意味着借款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刘某2需返还剩余本金;同时,对于出借人因资金被占用产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而非按原合同约定的较高利率支持。 三、出借人需警惕资金来源风险,避免权益受损 从本案可看出,出借人若以非自有资金(如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等)出借,即便借贷流程看似完整(有借据、转账凭证),也可能因合同无效导致原约定利息无法全额主张,仅能获得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甚至可能承担诉讼成本风险。因此,民间借贷应坚持以自有资金出借,出借前务必核实自身资金来源合法性,避免因资金性质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 法条链接 上 下 滑 动 查 看 更 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