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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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间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料理后事费用的分担原则

发表时间:2025-10-16 17:00

2025年 | 第33期 | 总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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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本所代理的某起继承纠纷案件,

通过分析案件争议焦点,

对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

继承人间大额转账性质认定

及料理后事费用等问题进行探究,

为继承案件相关问题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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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吴某1系林某、吴某2之子,吴某1与李某于200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吴某3。2020年7月10日,吴某1死亡。吴某2、林某、李某、吴某3均系吴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吴某1未留有遗嘱。


此前,吴某1遗产继承纠纷已另案审结,但李某于2020年11月向林某转账的100万元未在前案中处理。后李某曾就该100万元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法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未对该笔款项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此外,吴某1过世后,李某为其购买墓地支出了200余万元。在此种情况下,本所律师接受李某和吴某3的委托,就该 100 万元转账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代理过程中,经过对前述案件材料的抽丝剥茧,本所律师精准抓住李某对林某100万元的转款未经过实质性审理的事实,针对转账款项的性质以及再次提起诉讼的合理性进行了周密论证,最终我方诉讼请求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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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100万元的转账系李某提前向林某分配的遗产,应当由林某向李某支付60万元,向吴某3支付10万元。由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林某去世,二审改判上述款项由林某的继承人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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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说 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涉10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二是继承人支付的料理后事的费用如何分担。

一、案涉10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

案涉100万元的转账实质上属于李某提前向林某分配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的大额转账性质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继承人之间的转账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原则上应当属于对遗产的提前分配。如果收款人主张转账系赠予或者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李某的赠予。同时,本案中被告辩称案涉100万元转账属于李某支付专门用于修缮宗祠以及处理被继承人后事的款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根据前案中处理墓地款项逻辑,结合当事人经济条件以及当地风俗认定10万元为合理后事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该100万元转账中50%为李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在扣除10万元合理支出后,剩余40万元由四继承人平均分配。


二、继承人支付的大额后事费用如何分担

本案中,李某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商议的情况下为吴某1购买墓地进行了大额开支。此前成都中院在2023年作出的终审判决已明确认定,此类大额墓地费用支出需经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若未达成一致,应视为支出方自愿用个人财产支付,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该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即继承人自行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被继承人后事费用(比如墓地款、修缮宗祠费、宴请费、殡葬费等等)。如果该费用没有得到各继承人一致同意,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酌情确定一个合理费用,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则认定为该继承人的自愿支出,其他继承人无需分担。因此,如果继承人在进行大额支出时,应当先行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就相关费用产生争议时,付款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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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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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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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鑫

编辑:唐晓寒

审核:周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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