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熠信视角 |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间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料理后事费用的分担原则发表时间:2025-10-16 17:00 2025年 | 第33期 | 总第94期 ![]()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 摘要 本文结合本所代理的某起继承纠纷案件, 通过分析案件争议焦点, 对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 继承人间大额转账性质认定 及料理后事费用等问题进行探究, 为继承案件相关问题提供实务参考。 ![]() ![]() 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吴某1系林某、吴某2之子,吴某1与李某于200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吴某3。2020年7月10日,吴某1死亡。吴某2、林某、李某、吴某3均系吴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吴某1未留有遗嘱。 此前,吴某1遗产继承纠纷已另案审结,但李某于2020年11月向林某转账的100万元未在前案中处理。后李某曾就该100万元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法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未对该笔款项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此外,吴某1过世后,李某为其购买墓地支出了200余万元。在此种情况下,本所律师接受李某和吴某3的委托,就该 100 万元转账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代理过程中,经过对前述案件材料的抽丝剥茧,本所律师精准抓住李某对林某100万元的转款未经过实质性审理的事实,针对转账款项的性质以及再次提起诉讼的合理性进行了周密论证,最终我方诉讼请求获得了法官的支持。 ![]()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100万元的转账系李某提前向林某分配的遗产,应当由林某向李某支付60万元,向吴某3支付10万元。由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林某去世,二审改判上述款项由林某的继承人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支付。 ![]() 律 师 说 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涉10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二是继承人支付的料理后事的费用如何分担。 一、案涉10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 案涉100万元的转账实质上属于李某提前向林某分配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的大额转账性质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继承人之间的转账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原则上应当属于对遗产的提前分配。如果收款人主张转账系赠予或者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李某的赠予。同时,本案中被告辩称案涉100万元转账属于李某支付专门用于修缮宗祠以及处理被继承人后事的款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根据前案中处理墓地款项逻辑,结合当事人经济条件以及当地风俗认定10万元为合理后事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该100万元转账中50%为李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在扣除10万元合理支出后,剩余40万元由四继承人平均分配。 二、继承人支付的大额后事费用如何分担 本案中,李某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商议的情况下为吴某1购买墓地进行了大额开支。此前成都中院在2023年作出的终审判决已明确认定,此类大额墓地费用支出需经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若未达成一致,应视为支出方自愿用个人财产支付,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该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即继承人自行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被继承人后事费用(比如墓地款、修缮宗祠费、宴请费、殡葬费等等)。如果该费用没有得到各继承人一致同意,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酌情确定一个合理费用,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则认定为该继承人的自愿支出,其他继承人无需分担。因此,如果继承人在进行大额支出时,应当先行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就相关费用产生争议时,付款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 法条链接 上 下 滑 动 查 看 更 多 联系我们 ![]() 正法明典 熠言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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