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SICHUAN ZHENGYIXIN LAW FIRM

正熠信视角|汽车消费领域提车难纠纷的实务应对:从案例解析到维权指引

发表时间:2025-09-05 12:00

2025年 | 第31期 | 总第93期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近期,本所接到多起车主在支付车辆定金或办理贷款后,却遭遇经销商拖延交付、无法提车的咨询及委托诉讼。实践中这种情况也频繁被媒体报道,其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深入剖析提车难背后的法律争议焦点,明确经销商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边界,并从法律实操层面为消费者提供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建议。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案例一

2025年4月20日,赵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附加协议》,约定赵某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并当日支付了预付款,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通过微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员工确认车辆到货时间,对方承诺“五一后可到货”。然而直至5月下旬,该汽车销售公司仍未按承诺交付车辆。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约定:若2025年5月26日仍无法交车,该汽车销售公司需退还赵某全部预付款。

约定到期后,车辆交付依旧无望。赵某按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提交了全套退费手续,该公司亦于2025年5月30日告知赵某:“一周内可收到退款。”但截至2025年6月底起诉之时,该汽车销售公司始终未履行退款义务。

由于本案中赵某委托本所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且法院对我方主张的退款等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即可通过执行程序扣划冻结款项为客户挽回损失。

案例二

2025年8月,李某向某车企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李某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并在销售的引导下通过使用某银行手机软件,利用个人信用贷款25万元后又转给该车企销售公司。即签约当天李某即向该车企销售公司支付购买该汽车的全部购车款。

在事先约定的提车当日,该车企销售公司以公司自身资金问题为由表示需推迟交车日期,并承诺“8月28日前一定交付”。8月28日,李某再次前往提车时,商家仍以资金问题为由拖延交车,且未就新的交付时间给出明确答复。本所律师在此时提前介入维权,最终协助客户顺利提车。


律师说法

一. 提车难风险的核心原因:车辆合格证抵押模式的隐患

实践中提车难纠纷频发,核心症结在于部分汽车经销商的资金运作模式:为快速回笼资金,经销商常将新车的车辆合格证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在此模式下,新车虽已到店可售,但合格证被金融机构持有作为贷款担保;只有当后序列的消费者购车付款或者经销商资金回流后,经销商才能向银行赎回合格证,前序列的消费者方才能凭合格证办理车辆登记、完成提车。  


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消费者提车进度完全受制于经销商的资金链稳定性。一旦经销商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赎回合格证,即便消费者已支付全款,也会因拿不到合格证而无法办理上牌,陷入“付款却提不了车”的困境,甚至可能面临车辆被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更大风险。  

二. 合格证抵押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与权力边界

从法律层面看,若经销商只是将合格证抵押给金融机构融资,而并没有将车辆以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方式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话,原则上金融机构对车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购车款后,有权获得符合约定的车辆及完整的权属凭证(包括合格证)。  

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汽车销售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及合格证。

三.针对合格证抵押风险的消费者应对策略

(一)警惕销售人员的模糊承诺与逼单话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优惠最后一天”、“车型紧缺需立即下单”、“不买就没了”、“限量抢购”等销售话术,其目的旨在施加心理压力,缩短消费者的决策时间。对此,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审慎评估自身需求与交易条件,切勿因外界催促而做出非理性的全款购买决定。


(二)签约前/付款前务必核实车辆合格证:

1、问状态:签约前,主动询问合格证原件的现状,特别是是否已抵押给金融机构。

2、验原件:付款前,务必要求查验合格证原件。若车商以“证件在金融机构”、“暂未赎回”等理由无法出示,则极可能存在抵押情况。

3、签协议:若合格证被抵押,务必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明确合格证的赎回期限(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逾期责任(如超期赎回合格证可全额退款并主张索赔)、交付前提(如注明“车款两清,且须同时交付无抵押的车辆及合格证”)

纠 纷 发 生 后 的 维 权 路 径

若已遭遇合格证无法赎回、提车无门的情况,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固定证据:留存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与经销商的沟通记录(证明其承诺交付时间、合格证状态等),以及经销商无法提供合格证的证据(如书面拒付证明、录音等)。  

2、及时催告与协商:向经销商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赎回合格证并交付车辆,或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若经销商拖延,可同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  

3、诉讼维权:若协商无果,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要求经销商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误工费等损失;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经销商账户或涉案车辆,确保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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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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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晓寒

审核:周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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