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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典当公司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法律分析与争议探讨

发表时间:2025-08-28 12:00

2025年 | 第29期 | 总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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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当下,典当行业也在探索更多元化的业务模式。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业务形式,近年来逐渐进入典当行业。然而,围绕典当公司能否操作此类业务,在监管部门、公证处、审判法院以及执行法院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同认定,这种不一致性给典当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了诸多困惑与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规范化与健康发展。深入剖析这一争议问题,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与风险点,对于典当行业从业者、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最高额抵押/质押的法律规定基础


(一)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一规定确立了最高额抵押的基本法律框架。最高额抵押旨在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其核心要素包括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以及最高债权额。在此模式下,抵押权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够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例如,A企业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未来两年内,A企业以其房产为在该期间内与B银行连续发生的贷款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若A企业在该期间内陆续向B银行贷款累计达4000万元,若出现到期未还款情形,B银行有权在5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质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最高额质权同样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设立,其设立目的与最高额抵押类似,都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最高额质权关系中,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质物优先受偿。

如甲公司与乙典当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典当行,约定在半年内,为甲公司与乙典当行连续发生的借款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000万元。若甲公司在该期间内借款800万元后未按时还款,乙典当行可在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质押货物优先受偿。



二、监管部门的态度与观点

虽有上述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监管部门对此业务模式的意见为:典当公司不得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原因是该业务模式违反现行典当监管规定。若发现有典当公司违规开展该业务的,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部分监管部门持此态度主要是基于现行典当监管体系的设计与定位。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务的属性、范围、操作规范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与传统典当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传统典当业务强调以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为前提,一次性发放当金,并在当期内进行赎当或续当操作。而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涉及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因此债权存在不确定性和连续性,其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与传统典当业务的规定不相契合,可能会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增加行业风险隐患。


三、公证处的不同立场

在咨询多家公证处后,就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能否作赋强公证,公证处答复存在差异。

部分公证处认为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与《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业务属性存在根本性矛盾,典当公司不具备开展此类业务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不予受理相关的赋强公证申请。这些公证处认为,典当行业应严格遵循现行法规与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既然部分监管部门明确否定了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合规性,那么从公证机构的角度,不应为这类存在合法性瑕疵的业务提供赋强公证服务,以免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与风险。

然而,部分公证处已实际受理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赋强公证,但明确提示,可能存在执行法院不予认可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及执行风险由典当公司自行承担。这部分公证处虽然受理业务,但鉴于业务本身在合法性认定上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选择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告知典当公司潜在风险。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执行法院可能基于对典当业务合规性的不同理解,或者对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特殊考量,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不予认可,导致典当公司通过赋强公证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顺利达成。



四、审判法院的裁判观点与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终16115号《民事判决书》

在该案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成立典当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根据典当关系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利率24%支持综合费、利息和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例表明,在部分法院的审判观点中,只要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并按照典当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法院在判断时,更侧重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对于监管部门关于该业务违规的认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未将其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案例二: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

在这一案例中,被告王辩称《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无效,理由包括违反行业规章等。但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签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以及公司、王某、孙某签订的《三方代偿还款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北京金融法院同样认为,某公司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亦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案例进一步体现了法院在审判时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优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仅仅依据行业规章。虽然典当公司开展最高额抵押典当业务可能不符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但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无效情形,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审判法院在处理涉及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案件时,主要依据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合同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部门的观点存在差异。


五、执行法院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态度

执行法院在面对涉及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执行案件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复杂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公证处以及审判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认定和观点,执行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认可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以及如何执行相关债权。

如果执行法院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观点,认为典当公司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违规,那么可能会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持谨慎态度,甚至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典当公司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路径可能会受阻,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来实现债权,这无疑会增加典当公司的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

反之,如果执行法院参考审判法院的部分裁判观点,更侧重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合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经过合法公证的情况下,可能会认可执行证书并依法执行。但即便如此,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实际问题,如对最高债权额的认定、担保财产的处置等,因为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执行过程相较于传统典当业务执行案件更为复杂。


六、典当公司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风险与建议

鉴于:部分监管部门明确不支持典当公司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而典当公司一旦违规开展,将面临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甚至可能影响典当公司的经营资质与信誉,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严重损害;部分公证处不受理相关赋强公证申请,导致典当公司无法通过公证债权文书这一便捷途径实现债权。而即便部分公证处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也可能面临执行法院不予认可的风险,使得赋强公证的预期效果无法达成;虽然部分审判法院认可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合同的效力,但司法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若遇到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不构成典当关系的情况,典当公司可能无法按照典当业务的相关规定主张综合费、利息等权益,导致债权实现受损,同时基于法院否定了典当关系而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不同部门观点的差异,对执行证书的认可、执行程序的推进等产生分歧,增加了典当公司债权实现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正熠信在此建议:

1.谨慎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鉴于当前监管态度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典当公司应谨慎评估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的风险,若非必要,尽量避免涉足此类存在较大争议的业务领域。

2.完善合同条款:若典当公司决定开展相关业务,务必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担保范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3.加强与各方沟通:与公证处、审判法院、执行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各方对该业务的态度与观点变化。在业务开展前,就相关法律问题与潜在风险进行充分咨询,争取获得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向监管部门反馈业务需求与行业实际情况,推动监管政策的完善与明确。

4.多元化风险防控:建立多元化的风险防控体系,除了依赖传统的担保措施外,还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保险等手段,降低业务风险。例如,在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或者购买与业务风险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增强债权的安全性。


七、结论

在当前情况下,典当公司应谨慎决策是否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典当业务,加强风险防控与沟通协调,以应对这一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业务问题。同时,也期待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司法实践能够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为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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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唐晓寒

审核:周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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