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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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典当公司当物交付风险防控实务分析及建议

发表时间:2025-08-11 14:00


2025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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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黄金饰品却未实际交付当物,

典当关系能否成立?


本文以本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

专业分析当物交付的风险防范事宜。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4年7月,王某携黄金饰品至典当公司申请典当借款。当日,王某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受理单》,《典当受理单》中详细列明了当金、典当期限、利率、月综合费率、违约责任等。封装好当物后,典当公司向王某发放了当金。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与典当公司还办理了续当手续。

2024年8月,典当公司定期盘点当物时发现,王某的当物去向不明。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办理典当手续当日王某就将当物拿走。典当公司随即联系王某,在典当公司有监控视频作为证据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不承认拿走了当物。鉴于此,典当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及违约金。


律师分析

1、被告王某是否交付当物?

典当公司提供了该争议的关键证据——2024年7月的监控视频。该监控视屏显示,王某与典当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典当手续过程中,典当公司工作人员将装有当物的纸袋密封后交给王某签字确认时,王某因车辆停靠在路边即将被贴罚单而离开典当公司,离开时手里拿着前述当物纸袋。

2、当物被王某拿走后典当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公司,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即典当的实质是质押/抵押担保+借款。

其次,本案中的原告典当公司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典当机构,经营范围符合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典当公司从事民品(黄金首饰)质押典当业务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再次,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典当受理单》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王某向典当公司交付了当物,典当公司也对当物进行封存并向王某发放当金,故双方间典当关系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双方间建立的典当关系也应当受法律保护。

故本所认为王某在典当关系成立后擅自拿走当物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规定。


此外,若典当公司在尚未收当的情况下发放当金,但当物不存在或未实际交付的,典当关系显然未成立,但因为当金已经发放,故法院可能认为双方至少存在借款的合意,因此可能认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典当公司未取得当物的占有或权利登记,仅享有普通债权人权利,不享有典当物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当物质押给了典当公司,典当公司按约交付当金,王某与典当公司间典当关系成立。而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在收到当金后将当物拿走,事后拒不归还当物,构成根本违约。故典当公司有权要求王某立即归还当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王某向典当公司归还当金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 师 说 法

正熠信律师在此建议:

1. 建议典当公司规范当物交接流程,强化内控管理

严格执行交接程序:当物交付建议经“双人核验、全程录像、当场封存”流程。

凭据放款开票:当户在封存记录签字捺印并完成当物实际交付后,方可发放当金、开具当票。

及时入库管理:收取当物后,建议于当日或次日完成盘点入库。

加强内部管理:建议将收当、发放当金等过程流程化、规范化并纳入公司员工操作手册并开展相关培训,以提升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及责任感。


2. 建议典当公司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权责与费用承担

明确禁止擅自取回:建议在《典当受理单》中增设条款:“当物交付后,未经典当公司书面同意,当户不得擅自取回。擅自取回行为视为根本违约,当户须立即返还当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列明维权费用承担:建议明确约定,因当户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取回当物、未交付当物等情况)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当户承担。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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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质押或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当物须经双方共同清点、封存,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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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晓寒

审核:周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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