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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当物被认定为赃物时,典当行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刑民交叉视角下典当纠纷的实务处理

发表时间:2025-07-30 17: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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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被公安机关扣押,

典当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示典当行业中,

当物查验义务与刑民交叉处理问题,

为典当行业提供风险应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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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3年9月初,徐某(当户)将一个奢侈品牌腰包和手提包质押给典当公司进行典当借款。《典当合同》等材料签订后,典当公司向徐某发放当金并出具当票。其中,徐某签字确认的《典当受理单》中“客户承诺”处载明“本人保证当物来源合法、具有完全处置权,若因权属问题引发责任,愿以典当金额双倍赔偿”。

2023年9月底,某市公安局分局向典当公司出具《扣押决定书》,称其在侦查郑某被盗窃案时,发现徐某(当户)质押的当物有赃物嫌疑,遂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同时,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控制。

因徐某被羁押、当物被扣押,典当公司认为徐某已丧失清偿能力,遂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归还当金、支付滞纳金,并要求法院确认典当公司对当物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典当合同是否有效、当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刑民交叉时本案能否正常进行审理等,以下逐条进行分析:

一、典当合同是否有效?

部分观点认为,典当物品系赃物则典当合同必然无效,因为《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然而,《典当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这是否意味着典当合同必然有效呢?其实典当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判断典当行在收当时是否明知典当物品系赃物。如果明知是赃物仍进行收当,典当合同当然无效,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公序良俗而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典当行不知道典当物品为赃物进行收当,原则上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当户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当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典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均明确要求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物并予以登记,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收当来源不明物品和赃物。

本案中,徐某(当户)作为一名男性,所持当物均为女士使用物品,典当公司办理该业务时,应当更加审慎审查当物来源,要求其提供当物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但典当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并未对当物来源提出异议,仅要求其填写了“客户承诺”以声明当物来源合法、其具有完全处置权。这样的审查过程不足以说明典当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三、本案是否需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应分开审理。本案中,典当法律事实与盗窃法律事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原则上应分别审理,刑事案件的进行不当然导致民事案件中止。故本案无需等待徐某盗窃案审理完毕后再行起诉,可以继续审理。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务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典当行承担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等逐项登记。”之规定,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典当公司起诉。


典当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之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因徐某主动向典当公司履行债务,因此典当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

律 师 说 法

典当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仅要核对当户身份信息,更要仔细查验当物来源证明、权属凭证,留存相关复印件并由当户签字确认,避免接收赃物或权属有争议的物品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遇到当物涉嫌赃物等刑民交叉情况时,应先厘清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的关联程度,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分析。若典当纠纷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事实的,可通过正常起诉等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可以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在对方有履行能力时,优先通过债务履行化解纠纷,节省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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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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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

(九)改进收当服务。收当时典当行应当核对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当物并予以登记,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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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晓寒

审核:周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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