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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从38万元借款纠纷看司法裁判逻辑

发表时间:2025-06-18 17: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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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无法清偿时

如何通过线索排查

并采取诉讼方式

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将其配偶纳入被执行人范畴

本所为大家分享一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2年9月,罗某分两次向尚某借款共计38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逾期后,尚某诉至法院,2023年10月,法院判决罗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某发现罗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遂另行起诉主张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尚某称,罗某借款时表示用于家庭生活及公司招投标保证金,且梁某知晓并认可该借款。梁某则辩称,借款仅有罗某签字,自己未追认,该38万元债务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1. 罗某对尚某所负38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其与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2. 梁某是否应就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 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罗某所负尚某的债务在40011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 驳回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核心观点

1. 共同意思表示的缺失: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借款由罗某个人签字,梁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无共同借款合意;

2. 部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认定:罗某账户在收到借款后,于2022年9月分多次向梁某转账共计29000元及11011元,合计40011元,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梁某作为使用人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 其他款项的处理:其余借款用于消费的部分,无法核实是否为家庭消费,微信转账记录与案涉借款无关,不予支持。


律 师 说 法

1. 债权人风险防范:在向夫妻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大额借款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形成“共债共签”的书面凭证,避免事后因共同债务认定产生纠纷。同时,保留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2. 配偶的债务风险防控: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资金账户与债权人产生交集;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及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及时进行资产隔离;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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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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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诗静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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