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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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从第一被告到同案犯刑期最短:一场非法证据排除与精准化辩护的胜利

发表时间:2025-06-04 17:00

正熠信视角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涉外电信诈骗案件

如何利用在案证据

为被告人争取最轻刑期


本所将通过真实案例

为大家介绍一起

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裁判要旨:

在一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A某被公诉机关列为“第一被告”并起诉至法院。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凭借对证据合法性的敏锐洞察与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精准运用合理辩护策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及多重罪轻情节论证等方式,成功推翻控方对其第一被告身份的认定并出具同案最轻量刑建议,最终使A某成为同案四名被告人中刑期最短者。

本案凸显了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与量刑情节精细化挖掘的关键作用。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某于2023年11月偷渡至缅甸某园区,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拉手”工作(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好友并引流至诈骗团伙)该电信诈骗活动超过30日,构成诈骗罪且系本案第一被告。同案犯B、C、D均被指控为本案第二、三、四被告。


辩护突破口

1. 证据合法性争议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同案犯B、C的讯问笔录表明,其在辨认前已与A某在同一羁押场所同一空间内见面。这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规定。据此,辩护人当庭主张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一旦排除,指控A某的关键证据链即被瓦解(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罪)。


  2.入罪与否的争议

不适用“数额难以查证”该前提:控方依据相关跨境电诈意见中“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该规定对A某入罪。辩护人指出,该意见适用前提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本案A某系因“无业绩”被诈骗园区抛弃并遣送回国,实为“无既遂金额”,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

“30日”起算点存疑且证据不足: A某供述进入园区时间为“11月初”,但系被“卖猪仔”强制带入该窝点并遭殴打,故其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并不能以其被抓进该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而应当以其实际开始实施诈骗行为时起算。结合其于“12月12日左右”被移交中方的时间节点供述,本案中在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认定其实际参与诈骗超30日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量刑情节挖掘

地位作用:仅负责基础“拉手”引流,未参与分赃,系从犯。被“卖猪仔”至园区后遭毒打拘禁,存在构成胁从犯可能。

犯罪形态:无诈骗既遂事实。

悔罪态度: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在案四人均构成犯诈骗罪,在犯罪团伙中属于从犯地位,并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判处A某1年4个月刑期(全案刑期最短,同案犯最高被判处1年7个月的刑期)。 法院认为,A某虽参与诈骗活动,但系未遂,且存在从犯、未遂、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 师 说 法

程序辩护奠定胜局:精准识别并成功排除违法取得的辨认笔录,直接瓦解控方指控A某为“第一被告”的核心证据,为后续争取最优量刑奠定了不可撼动的基础。此役印证“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基石”。

无罪与罪轻双轨并行:在坚决挑战“第一被告”身份(实质无罪辩护)的同时,全面梳理论证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胁从可能性等所有罪轻情节,构建严密“双层防御”,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利益。

精准把握认罪认罚的时机与策略:非法证据排除并非辩护终点,而是开启有利量刑协商的金钥匙。精准运用此契机,最终促成检察院出具较同案犯较轻的量刑建议,最终使A某获得全案最轻刑罚。

结语

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通过专业的法律技能和对细节的极致追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探寻最优解。A某案从“第一被告”到“最短刑期”的逆转,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共同作用的结果,更是专业、细致、坚韧的刑事辩护力量的彰显。

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将持续精进,为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全力以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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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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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诗静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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