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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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开展典当业务务必规范操作——典当法律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发表时间:2025-05-07 17: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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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实操中

动产未办理质押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

典当关系是否成立?


本所将通过真实案例

为大家介绍川渝地区法院的

司法认定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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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甲某签订《车辆典当质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典当相关条款,当物为甲某所有的车辆。A公司按照规定出具当票、发放当金,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质押登记,还将车借给甲某使用。后来双方就合同性质和权利义务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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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B公司与乙某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当金及利息、综合服务费等,当物为乙某所有的房屋。B公司按照规定出具当票、发放当金,但双方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典当到期后,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当金及利息,B公司催款无果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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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这两起案例的关键争议都是典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双方行为是否符合典当法律特征,若不符合,合同性质该如何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调整。


案例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调整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案例二,四川省某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构成借贷合同纠纷,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相应罚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驳回B公司其他诉求,还明确了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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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案例一中,A公司未就当物车辆办理质押登记,也无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占有并控制了当物,双方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的法律特征;


案例二中,本案没有有效房屋抵押,即没有当物,而属于信用贷款。所以两案都不符合典当法律特征,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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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说 法

典当关系的成立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操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切实占有控制当物,确保典当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警示:

对于典当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是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一旦操作不规范,典当行为被认定为民间借贷,那么基于典当业务所约定的综合费、罚息等费用,将大概率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典当行的收益,甚至可能导致相关业务陷入亏损的困境。在复杂多变的金融交易市场中,典当行务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如此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可持续稳健发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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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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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诗静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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