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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诈骗案件中,案发前已退还的金额可否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发表时间:2025-04-23 17: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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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中

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退还给受害人的金额

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本所将通过真实案例

为大家介绍四川地区法院的

司法认定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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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诈骗罪旨在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当被告人在案发前返还部分诈骗款项时,将这部分金额从总诈骗金额中扣除,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不仅精准衡量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更在追赃挽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符合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


       公诉机关:成都市某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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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被告人杨某因经济拮据、债务缠身,多次从罗某等人处借款,未能归还。后杨某继续找罗某等人借钱,因 “未还又借”,罗某等人未继续提供借款给杨某。


2021 年 5 月初,杨某在成都市xx区,虚构其能将 “彭州市某商品房” 过户更名给罗某的事实,谎称售卖该房屋作为偿还罗某借款的担保。期间,杨某陆续伪造前述房屋相关《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售房声明》《付款动态控制表》等材料以及 “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印章,骗取罗某信任,后至2021年7月,陆续从罗某处“借款”累计34.3万元。上述资金旋即被杨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包括向罗某返还了16万余元。


2021年9月,过户更名房屋的骗局败露。杨某失联。2022年3月3日,被害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4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16日,经警察电话通知,杨某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侦查阶段,杨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退赔,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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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说 法

本案中,杨某构成诈骗罪并无争议,但诈骗金额的认定成为关键法律问题。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扣除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按实际诈骗所得计算。在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体现了对扣除返还金额的肯定。


从法律原理上看,这种认定方式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基础,精准匹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惩罚,契合刑法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鼓励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赃,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为其他潜在犯罪者敲响警钟,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诈骗金额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每个案例都是对法律适用的检验,通过深入剖析类似案例,法律从业者能更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公众也能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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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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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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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诗静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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