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SICHUAN ZHENGYIXIN LAW FIRM

正熠信视角 | 民间借贷中现金还款难举证?法院如何认定「大额现金交付」效力?——从一起48万元现金还款争议看民间借贷举证规则

发表时间:2025-04-09 17:00

正熠信视角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在民间借贷中,

借款人主张的大额现金还款,

法院会如何认定?


本所将通过真实案例,

为大家介绍民间借贷中,

大额现金交付中可能用到的

证据类型及裁判规则。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1年5月28日,借款人A(自然人)、借款人B公司(AB为合同甲方)与出借人(合同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借款金额、指定收款账户、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利息等内容。同日,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0万元。

借款人于2023年1月20日向出借人转账还款20万元,并主张其通过借款人B公司财务人员现金交付给出借人的方式偿还了 48 万元。后借贷双方就还款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借款人主张其以48万元现金还款,该主张能否达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最终生效的裁判结果为:

认可借款人以现金方式向出借人还款48万元。

裁判理由核心观点如下:

1、录音证据:借款人A在通话中明确提及原来还款时采用「取现后交付」的方式,出借人未予否认;

2、短信记录:借款人A与出借人的短信记录显示,2021年6月出借人与借款人A可能当面沟通还款事宜;

3、请款单与取现记录:4份《借款人B公司请款单》显示,借款人B公司财务人员以申请部门资金的名义从公司借款后,从建设银行取现。

4、证人证言:借款人B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其受公司老板(借款人A)的指示,先后四次取现,并在每次取现后将其中的12万元现金交付给在取款银行外等待的出借人。

5、对大额现金还款该异常行为的合理解释:借款人主张,由于其和出借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法律不予以保护,故出借人通过现金方式进行还款。


出借人抗辩:借款人并未向其交付现金;其与借款人曾短信聊天表示要到借款人公司去,但并未明确去干什么,不能证明是去沟通还款事宜;《借款人B公司请款单》表明其有提款行为,但该提款是B公司的内部流程,不能证明是用于偿还借款。法院对前述出借人的抗辩均未采纳,并认为出借人虽然不认可现金还款,但其对自己与出借人间的短信内容及通话内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认为:对于现金还款48万元,虽然出借人不予认可,但借款人A提供的请款单、取款记录、转款记录、借款人B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结合借款人A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二人的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借款人A关于现金还款48万元的主张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出借人虽然不认可现金还款,但其对自己与借款人A之间的短信内容以及借款人A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通话内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存在现金还款48万元的事实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律 师 说 法

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当中的现金借款、还款的主张认定都较为谨慎,审查该类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时,将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进行查证。在主张该事项的一方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警示:

在日常交往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使用现金进行日常活动的情况,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需同步准备「合理性证据包」。具体为:

作为资金交付方:应系统留存取款凭证、资金用途说明、交接见证记录、交易前后财产变动证明;

作为资金接收方:建议签署书面收据或通过第三方见证方式固定事实。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民间借贷事实审查的问题

19.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联系我们



正法明典 熠言明信

电话|1528227167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88号

    城市春天8号楼B座25楼

END

作者:周诗静

编辑:唐晓寒

咨询电话:18080050380
邮箱地址:821019833@qq.com
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1栋22楼
关注我们
SICHUAN ZHENGYIXIN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