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熠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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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本所巧用程序转换查封顺位,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款项

发表时间:2025-03-26 17:00

正熠信视角


客户至上 专业合作 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



当首封财产价值远超首封案件标的,

首封法院与轮候法院均怠于处置财产,

该怎么办呢?


本所巧用程序转换查封顺位,

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款项。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2年7月,甲公司申请执行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A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余元,A法院依法查封了丙名下的房屋。

2022年12月,成都中院认为A法院案件较多,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至B法院执行。

2023年8月,乙公司申请执行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A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万余元,A法院轮候查封了丙名下的同一房屋,冻结了丙的银行账户和保险金。


2023年11月,本所律师接受甲、乙公司共同委托后,多次联系AB两法院沟通处置案涉房屋事宜以及联系丙沟通还款事宜,但却发现两案执行均陷入困境。


2023年12月,B法院认为,由于案涉房屋价值与案件标的差距过大,暂无法处置,故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甲公司案件的本次执行。

2024年1月,A法院认为,A法院目前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是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故也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乙公司案件的本次执行。

2024年2月,因AB两法院内部僵局导致无法处置案涉房屋,本所律师向成都中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成都中院及时指定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成都中院认为其指定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没有法律依据。


2024年3月,在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商讨后创新性提出“解封轮转”方案:即说服B法院解除甲公司案件的首封,促使乙公司在A法院的案件由轮候查封转为首封。

2024年4月,本所律师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案件恢复执行后,本所律师凭借着坚韧不拔的毅力,持续且积极地与A法院进行沟通协调,A法院开启了案涉房屋的拍卖流程。

2025年2月,在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迫于即将拍卖案涉房屋的压力,丙同意与甲公司、乙公司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款项。


律 师 说 法

本案暴露出执行实务中两大痛点:第一,首封处置僵局。当首封财产价值远超首封案件标的时,极易造成首封法院怠于处置,而轮候法院以属于轮候为由也怠于处置的局面;第二,现行制度缺乏超额查封财产分割处置规范,致使跨院协调困难。


本案警示:执行案件的核心在于“处置权激活”,在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则的弹性适用与创造性解释往往能打开新的解决空间。同时,建议债权人在多案查封时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动态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变动以及善用执行异议程序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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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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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斯萁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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