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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会如何判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发表时间:2025-03-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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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会如何判定?


本所通过案例的形式提醒大家,

当离婚案件中涉及两个孩子时,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

做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抚养权裁决。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15年12月,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6年6月,儿子出生。

2020年2月,女儿出生。

2022年,女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开庭,在法院组织下男女双方签署了调解撤诉笔录。

自撤诉起,男女双方一直分居,完全没有和好可能。因此,女方作为原告于2024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女方与男方离婚;判决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从离婚之日起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按月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1000元,教育、医疗等合理费用凭票据由男方承担一半。


被告男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且男方辩称:

儿子、女儿目前均跟随男方在成都生活且读书的地方距离住所很近,男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条件,而女方提供的房产证据系女方父母的住所,与女方关系不大,不能代表女方有个固定住所能很好地抚养小孩。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生效的裁判结果为: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儿子、女儿均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女儿当月的生活费各1000元,儿子、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凭证由女方与男方各承担50%,均给付至儿子、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理由核心观点如下: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被告离婚不仅是其二人情感上的撕裂,也是其二人婚生子女情感上的撕裂。在处理子女抚养方面,应以最大可能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为前提,兼顾原、被告作为父母的权利。

回到本案查明事实,其一,原、被告双方的两名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于成都并在成都市区就读小学和幼儿园,贸然改变子女生长环境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其二,女方目前在成都暂无工作和住所,女方向法庭表达的抚养方式会造成子女离开父母且生活及学习环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并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其三,两名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于成都,男女双方离婚后,法院本可简单判决一人抚养一名子女,但就庭前与儿子的沟通来看,儿子不愿面对父母即将离婚的现状,可见男女双方离婚本身已对儿子内心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判决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名子女,必然会造成子女不仅要面对与父母一方的分离,还要面对与从小一起长大的兄妹之间的分离,这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无疑又会造成再次伤害;

其四,儿子、女儿长期随男方一起生活,男方目前相较于女方来说,居所和收入都较为稳定,庭审中男方亦向法庭表示,如两名子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可随时探视。


综上,本院认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男女双方离婚后,儿子、女儿由男方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女方对子女的陪伴可通过行使探视权,或待女方工作生活较为稳定后另行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方式进行。

律 师 说 法

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考量标准。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始终会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作为核心出发点。父母其中一方经济状况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意味着难以给孩子提供持续、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稳定的居住环境、优质的教育资源以及必要的生活开销等,会对子女未来成长所需的物质基础产生影响。


本案警示:法院并非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在涉及两个孩子时,都会简单地按照一人一个的模式去判定抚养权。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审慎权衡,最终做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抚养权裁决,力求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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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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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斯萁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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