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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熠信视角 | 在疫情期间,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时间:2025-02-26 17:00

正熠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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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

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通过案例的形式提醒大家,

疫情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但并不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可以无限制延期交房。


案情回放

(案例来源于本所经办案例)


2020年4月,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载明:“四、顺延因疫情影响商品房交付期限: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 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可顺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通知发布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合理确定交付时间。”

2021年12月,买受人陈某与出卖人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款300余万元,出卖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在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因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案涉房屋,陈某多次催促,但A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因此,陈某作为原告,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A公司向陈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A公司辩称:

第一,受疫情影响,逾期交房的期限应扣除三个月。

第二,原告陈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未提供其实际产生损失的事实,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生效的裁判结果为:被告A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从2022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开庭之日。


裁判理由核心观点如下:

被告A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陈某交付案涉房屋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承担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在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与原告订立案涉合同时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确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社会各行业包括建筑行业的影响巨大,客观上影响了被告的建设施工行为。同时,根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载明“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可顺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通知发布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合理确定交付时间”。本案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12月,房屋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院结合合同约定、被告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案涉项目工程规模等,考虑到2022年期间成都确多次进行疫情防控工作,酌定顺延交房天数45日,即交房期限顺延至2022年8月14日。但被告在庭审之时仍未交房,系违约,但因后续交房时间无法确定,故本院确定违约金暂计算至开庭之日,之后的违约金原告可待确定后另行主张。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按照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0.03%/日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主张该违约金过高,应当参考案涉项目其余房屋租金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未举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有关主管部门也未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故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交房损失。



律 师 说 法

在疫情期间,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中涉及的违约金计算问题备受关注。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这是基础依据。同时,会审查房地产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等。值得注意的是,疫情因素在此类案件中具有特殊影响。以2022年成都多次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为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顺延交房天数。这是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符合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可适当免责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可以无限制延期交房。在违约金计算方面,若买受人未举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有关主管部门未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评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时,法院一般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警示:对于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并非简单一概而论,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综合各种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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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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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斯萁

编辑:唐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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